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初17325号
原告:**同,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臻于至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利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东路1号国贸中心1栋9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65179910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同诉被告东莞市利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同于诉讼中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同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6元,由原告**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