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利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东莞市利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初17327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臻于至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利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东路1号国贸中心1栋9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65179910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东莞市利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诉讼中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