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7民初2791号
原告:佛山市路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宝月村委会旧何村“西塘”(F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5796943381。
法定代表人:彭长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利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200号海德广场2栋办公2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65179910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3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路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利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路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路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95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戴天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