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市大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鹏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简阳市大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91民初22391号
原告四川省鹏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简阳市大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原告四川省鹏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鹏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鹏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96元,由原告四川省鹏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许剑
书记员万陈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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