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市大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简阳市大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阳市和丰胜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0民初921号
原告:简阳市大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简城镇建设中路240(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2068687616。
法定代表人:汪孝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治,男,系公司职工。
被告:简阳市和丰胜利砖厂,住所地简阳市禾丰镇蒋家桥村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586484558A。
法定代表人:曹清安,厂长。
原告简阳市大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简阳市和丰胜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简阳市大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简阳市大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颍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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