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市大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慧安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简阳市大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520号
原告:成都慧安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横街188号2栋1单元14楼1405号。
法定代表人:乔继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春,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简阳市大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射洪坝街道雄州大道南段673号附2号2层。
法定代表人:汪孝虎,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慧安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简阳市大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成都慧安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慧安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慧安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91元,由原告成都慧安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 剑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万陈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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