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市大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慧安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简阳市大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执保99号
申请人:成都慧安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横街188号2栋1单元14楼1405号。
法定代表人:乔继周,总经理。
被申请人:简阳市大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简阳市射洪坝街道雄州大道南段673号附2号2层。
法定代表人:汪孝虎,职务不详。
申请人成都慧安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简阳市大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成都慧安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简阳市大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合计在45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在450000元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慧安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简阳市大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45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包括但不限于财产线索:中国工商银行简阳市支行2307××××3130账户内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舒清茏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