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市大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80民初1606号
原告:***,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东梅,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谦,四川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简阳市大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建设中路240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2068687616。
法定代表人:汪孝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勇,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简阳市大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于2021年6月1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东梅,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谦、李勇,第三人大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孝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之间就“简阳市妇幼保健院扩建项目”系合伙关系,盈亏各占50%;2.判令***对“简阳市妇幼保健院扩建项目”的合伙收支进行结算,并向***支付垫支款357,935.61元及合伙收益201,953.03元,共计559,888.64元。诉讼中,***减少诉讼请求,只主张第1项诉讼请求,不在本案中主张第2项诉讼请求,即***的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之间就“简阳市妇幼保健院扩建项目”系合伙关系,盈亏各占50%。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共同借用大通公司的名义与简阳市妇幼保健院就简阳市妇幼保健院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合伙项目)签订了《简阳市妇幼保健院扩建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和***开设了共管账户,并通过向简阳市妇幼保健院借支2,000,000元的方式,共同对合伙项目进行施工建设。为了便于监督管理,***、***还各自聘请了杨章成、李荣德对合伙项目的收支进行记账,产生的各项费用也由***、***各承担一半的费用。合伙期间,***、***各分配了500,000元,又各出资了350,000元。合伙项目竣工验收后,简阳市审计局于2020年8月对合伙项目工程进行了审计,工程的相关费用已确定,合伙事务已完结,***与***应当对合伙事务进行结算。但***多次要求***进行合伙结算,***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结算。综上所述,***与***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合伙协议,但事实上双方对合伙项目进行了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平均分摊合伙项目的费用,因此***与***之间是合伙关系。***否认合伙关系,拒绝进行合伙结算的行为,是缺乏诚信的表现。***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辩称,***和***双方都是大通公司聘请的管理人员,***与***不存在合伙关系,***按15,000元/月领取工资,并在工程结束后抽取20%的利润提成。因为工程要交保证金,***向***借款500,000元,用于交纳保证金,***领取的500,000元不是分红,而是***偿还***的借款。
大通公司述称,***在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属实,***与***是借用大通公司的名义承揽简阳市妇幼保健院扩建工程,***与***是合伙关系,大通公司没有参与过该工程的实际管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4年8月21日,大通公司向简阳市妇幼保健院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大通公司授权***、***(职务:业务经理)为大通公司联系简阳市妇幼保健院扩建工程事宜中的代理人。该代理人以大通公司单位名义办理本工程招投标报名事宜,经加盖大通公司公章后与该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同时使用生效,由大通公司负责履行,承担责任。本授权书在使用时需出示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本授权书30天内有效。
2014年8月28日,简阳市妇幼保健院(发包人)与大通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就简阳市妇幼保健院扩建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工程地点:简阳市东城新区B-14-4地块;工程承包范围: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范围;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为2014年9月18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5年6月18日,工期总天数270天;签约合同价格为10,024,783元。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2014年9月11日,汪孝虎向大通公司转账1,000,000元,转账附言:简阳市妇幼保健院扩建项目履约保证金。随后,大通公司向简阳市妇幼保健院转账1.000,000元交纳扩建项目履约保证金。
2014年10月15日,大通公司印发简大通(2014)15号文件,载明以下人员为简阳市妇幼保健院扩建项目的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汪孝虎,技术负责人毛志君,施工员庞江涛,安全员***,质量员张兵,材料员蒋刚。
2014年9月5日,***和***以大通公司简阳市妇幼保健院扩建项目部的名义在中国银行简阳新民街支行开设了单位人民币活期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并由***和***各保管一个U盾,共同管理和支配账户内的资金,***和***两人同时使用其U盾才能支取该账户内的资金。
2014年9月22日,简阳市妇幼保健院向扩建项目专用账户转账2,000,000元(备注:付借款)(收入)。2014年9月23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个人账户转账500,000元。2014年9月25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大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孝虎个人账户转账1,000,000元,向大通公司工商银行账户转账499,900元,***自认该499,900元由最终由***本人收取。
2015年6月2日,简阳市妇幼保健院向扩建项目专用账户转账200,000元(备注:付扩建项目进度款)。2015年6月3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赵丰转账50,000元(备注用途:劳务收入)。2015年6月3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汤彬转账50,000元(备注用途:土石方款)。2015年6月5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转账34,277元(备注用途:税款)。2015年6月5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周文太转账19,000元(备注用途:彩钢)。2015年6月11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转账46,000元(备注用途:钢材款)。
2015年7月1日,***向扩建项目专用账户转账60,000元(备注用途:第一批钢筋款及工地杂开)。2015年7月1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转账680元(备注用途:算账后剩余资金)。2015年7月2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汪孝虎转账60,000元(备注用途:妇幼保健院扩建工程购钢材款)。2015年7月2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叶兵转账106,000元(备注用途:钢材款)。2015年7月2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李荣德转账13,000元(备注用途:材料费)。2015年7月3日,简阳市妇幼保健院向扩建项目专用账户转账200,000元(备注:付工程款)。2015年7月3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赵丰转账50,000元(备注用途:护坡工程款)。2015年7月7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叶兵转账125,300元(备注用途:钢材款)。2015年7月22日,***向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转账80,000元(备注:钢筋款)。2015年7月24日,汪孝虎向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转账80,000元(备注:购钢材用款)。2015年7月24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李荣德转账10,000元(备注用途:临时开支)。2015年7月24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叶兵转账158,500元(备注用途:钢材款)。2015年7月24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李荣德转账10,000元(备注用途:劳务收入)。
2015年8月3日,***向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转账11,210元(备注:我汪转60,000元支付7月25日钢材款,由信用卡垫)。2015年8月7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龚佐其转账12,730元(备注用途:临时用电材料费)。2015年8月14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李荣德转账5,000元(备注用途:临时开支)。2015年8月31日,简阳市妇幼保健院向扩建项目专用账户转账500,000元(备注:付进度款)。
2015年9月10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转账174,000元(备注用途:劳务收入)。2015年9月10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汪孝虎转账126,000元(备注用途:劳务收入)。2015年9月10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李荣德转账177,800元(备注用途:劳务收入)。2015年9月28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李荣德转账5,000元(备注用途:劳务收入)。
2015年10月9日,简阳市妇幼保健院向扩建项目专用账户转账450,000元(备注:预付工程进度款)。2015年10月9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转账406,000元(备注用途:劳务收入)。2015年10月9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转账2,400元(备注用途:劳务收入)。2015年10月13日,简阳市妇幼保健院向扩建项目专用账户转账2,000,000元(备注:付工程进度款)。2015年10月13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贺仙美转账400,000元(备注用途:商混材料款)。2015年10月13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叶兵转账60,700元(备注用途:劳务收入)。2015年10月16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杨章成转账400,000元(备注用途:劳务收入)。2015年10月16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转账500,000元(备注用途:劳务收入)。2015年10月16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转账95,000元(备注用途:劳务收入)。2015年10月16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转账500,000元(备注用途:工程款)。2015年10月16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转账95,000元(备注用途:劳务收入)。2015年10月26日,***向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转账30,000元(备注:钢筋款27,750及基础验收)。2015年10月27日,汪孝虎向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转账30,000元。2015年10月27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杨章成转账50,000元(备注用途:基础验收)。2015年10月27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杨章成转账20,000元(备注用途:木工人工工资)。因转账未成功,该两笔款项于2015年10月28日被退回。2015年10月28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杨章成转账25,000元(备注用途:劳务收入)。
2015年11月12日,***向扩建项目专用账户转账10,000元(备注:购买碳灰款)。2015年11月12日,汪孝虎向扩建项目专用账户转账10,000元(备注:支付碳渣款)。2015年11月14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杨章成转账15,000元(备注用途:杂支)。2015年11月17日,***向扩建项目专用账户转账20,000元(备注:工地购买火砖)。2015年11月18日,汪孝虎向扩建项目专用账户转账20,000元(备注:购网)。2015年11月19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李荣德转账40,000元(备注用途:砖款)。2015年11月30日,***向扩建项目专用账户转账150,000元(备注:木工、钢筋工、工资等及购买砖款)。2015年11月30日,汪孝虎向扩建项目专用账户转账150,000元(备注:集资支付工人工资)。2015年11月30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杨章成转账120,000元(备注用途:木工及砖款)。
2015年12月1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杨章成转账150,000元(备注用途:劳务)。2015年12月24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周红兵转账19,600元(备注用途:劳务)。
2016年1月6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李荣德转账10,000元(备注用途:劳务收入)。2016年1月10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李荣德转账10,000元(备注用途:砖款)。2016年1月20日,简阳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向扩建项目专用账户转账2,000,000元(备注:付项目建设进度款)。2016年1月20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简阳市妇幼保健院转账2,000,000元(备注用途:还简阳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中心借款)。2016年1月26日,简阳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向扩建项目专用账户转账1,100,000元(备注:付项目建设进度款)。2016年1月26日,简阳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向扩建项目专用账户转账600,000元(备注:付保证金)。2016年1月27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李荣德转账250,000元(备注用途:支付民工工资)。2016年1月28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李荣德转账33,000元(备注用途:杂费)。2016年1月28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转账300,000元(备注用途:***借款)。2016年1月30日,***向扩建项目专用账户转账300,000元(备注用途:***还款)。2016年1月31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王善学转账100,000元(备注用途:妇幼保健院砂石款)。2016年1月28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贺美仙转账250,000元(备注用途:妇幼保健院商混款)。
2016年2月1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李荣德转账500,000元(备注用途:春节支材料款及工资)。2016年2月1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李荣德转账41,700元(备注用途:春节支材料款及工资)。2016年2月2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李荣德转账100,000元(备注用途:人工工资)。2016年2月6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转账140,000元(备注用途:劳务收入)。2016年2月6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汪孝虎转账140,000元(备注用途:劳务收入)。2016年2月6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赵丰转账95,000元(备注用途:赵丰边坡支护)。2016年2月6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杨章成转账30,000元(备注用途:工地杂支)。
2016年7月12日,简阳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向扩建项目专用账户转账800,000元(备注:付工程进度款)。
2016年8月6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李荣德转账260,000元(备注用途:劳务费、材料费)。2016年8月6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李荣德转账500,000元(备注用途:劳务费、材料费)。2016年8月18日,简阳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向扩建项目专用账户转账300,000元(备注:工程进度尾款)。2016年8月25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李荣德转账130,000元(备注用途:劳务款)。
2016年9月17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李荣德转账70,000元(备注用途:中央空调工程款)。
2016年10月9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李荣德转账50,000元(备注用途:玻璃幕墙工程款)。2016年10月31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杨章成转账50,000元(备注用途:水泥款)。
2016年11月8日,简阳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向扩建项目专用账户转账1,000,000元(备注:项目进度款)。2016年11月21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李荣德转账900,000元(备注用途:材料款)。
2016年12月9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李荣德转账110,000元(备注用途:劳务收入)。2016年12月9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雷春裕转账10,000元(备注用途:资料费)。
2017年1月4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杨章成转账30,000元(备注用途:材料费)。2017年1月19日,简阳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向扩建项目专用账户转账1,000,000元(备注:预付工程款)。2017年1月19日,简阳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向扩建项目专用账户转账1,000,000元(备注:借款)。2017年1月24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李荣德转账1,540,000元(备注用途:劳务收入)。
2017年2月23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李荣德转账30,000元(备注用途:空调)。
2017年3月4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李荣德转账200,000元(备注用途:杂支)。2017年3月15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李荣德转账100,000元(备注用途:杂支)。2017年3月23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李荣德转账50,000元(备注用途:杂支)。
2017年4月16日,简阳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向扩建项目专用账户转账250,000元(备注:扩建项目附属工程)。2017年4月16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李荣德转账150,000元(备注用途:杂支)。
2017年5月11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杨章成转账30,000元(备注用途:杂支)。2017年5月22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王善学转账80,000元(备注用途:砂石款)。
2017年5月22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杨章成转账60,000元(备注用途:杂支)。
2017年10月19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杨章成转账20,000元(备注用途:保健院杂支)。
2017年12月28日,简阳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向扩建项目专用账户转账400,000元(备注:扩建项目暂借款)。
2018年1月8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杨章成转账90,000元(备注用途:保健院杂支)。
2018年2月8日,简阳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向扩建项目专用账户转账1,000,000元(备注:退保证金)。2018年2月9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李荣德转账1,300,000元(备注用途:工程款)。
2019年1月30日,简阳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向扩建项目专用账户转账407,552元(备注:工程款)。
2019年2月4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杨章成转账192,400元(备注用途:春节杂支)。
2019年3月5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李荣德转账30,000元(备注用途:汪科及杂支)。
2019年6月28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转账10,000元(备注用途:汪科签证费2019.6.27)。
2020年1月2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华远明转账20,000元(备注用途:妇幼保健院扩建项目审计费)。
2020年1月17日,***发微信给***“上次已经被锁了一次了哈,再锁估计就锁死了哈,上次银行就提醒过这个事,雷总的门窗款我就复核支付了哈”、“我个人有个提议,现在账上还有8万元钱。春节了,要不一人分红四万过个舒畅点的春节吧。一期项目结算再什么审至少还有1、2百万的资金回笼来处理我们后续的事宜。甲方总共拨款给我们1180万(含我们100万的保证金),实际我们只拿了1080万的工程款。审计出来资金足够处理后续的事情了。王珂下午来电我也把我的观点告诉他了,他也认可审计后在处理他的事情”。***回复***“我之前垫支了一部分钱,还没有报销,等会我回去看看大概有多少”、“还有你要通知德德,那天华工的2万预算费没有打条子的,喊他自己打一个就是了,到时候我们签字认可就是了”。
2020年1月17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雷泉海转账80,000元(备注用途:妇幼保健院扩建塑钢窗工程费)。
2020年4月10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李荣德转账30,000元(备注用途:杂支)。
另查明,杨章成系***聘请的管理人员,负责对简阳市妇幼保健院扩建项目工程财务记账、资金管理等,杨章成的工资由***个人负责,大通公司没有向杨章成支付工资报酬。李荣德系***聘请的管理人员,与杨章成共同负责对简阳市妇幼保健院扩建项目工程的资金管理,李荣德的工资报酬由***个人负责,大通公司没有向李荣德支付工资。杨章成记录了2015年3月17日至2018年1月8日期间的简阳市妇幼保健院扩建项目工程的支出情况,***在杨章成书写的《现金日记账》的首页和骑缝上签名。《现金日记账》记载:2015年3月17日至2018年1月8日的开支是分别由***、***、李荣德、公账(扩建项目专用账户)根据实际情况支付。李荣德和杨章成轮流管理妇幼保健院扩建项目工程所需的开支,并由上一轮的管理者在本轮管理结束后将剩余的现金转给下轮的管理者。《现金日记账》对应的大额支出有付款的收据印证,且该收据上有***和***二人签名确认。
2020年9月18日,简阳市妇幼保健院分别向大通公司发送《简阳市妇幼保健院关于结算扩建项目主体工程和增量工程款项的函》【简阳妇幼〔2020〕19号】和《简阳市妇幼保健院关于结算扩建项目附属工程款项的函》【简阳妇幼〔2020〕20号】。《简阳市妇幼保健院关于结算扩建项目主体工程和增量工程款项的函》【简阳妇幼〔2020〕19号】载明:简阳市妇幼保健院于2020年8月26日收到简阳市审计局告知书,同意简阳市妇幼保健院扩建项目主体工程和增量工程审定金额为11,507,085元。简阳市妇幼保健院已支付大通公司扩建项目主体工程和增量工程款8,550,000元,预付工程款1,250,000元,合计9,800,000元。简阳市妇幼保健院借支大通公司采购材料和发放民工工资款2,000,000元。请大通公司履行以下职责:偿还简阳市妇幼保健院借支款2,000,000元;递交扩建项目预付工程款发票1,250,000元;扩建项目工程尾款发票1,707,085元;发票总金额2,957,085元,请大通公司在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所有工程款结算。《简阳市妇幼保健院关于结算扩建项目附属工程款项的函》【简阳妇幼〔2020〕20号】载明:为保证简阳市妇幼保健院扩建项目的投入使用,新增电力敷设工程和消防工程,按程序进行了审计。请大通公司进行项目资金结算,具体明细如下:一、简阳市妇幼保健已预付大通公司扩建项目扩建工程款407,552元,其中包括电力敷设工程款187,602元和消防工程款219,950元。二、经核查,扩建项目主体工程已包含电力敷设工程,因此在结算扩建项目附属工程时应扣减187,602元,扩建项目实际结算金额为219,950元。三、请大通公司递交扩建项目新增消防工程预付款的发票219,950元。综上所述,大通公司应退还简阳市妇幼保健院预支款187,602元,递交发票金额为219,950元,请大通公司在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所有工程款结算。
2020年12月21日,***向大通公司转账支付197,978.11元(附言:缴简阳市妇幼保健院扩建税金总开票额3,177,035元)。2020年12月21日,***向大通公司转账支付115,071元(附言:缴简阳市妇幼保健院扩建项目大通建司管理费)。2020年12月21日,***向大通公司转账支付2,200元(附言:缴简阳市妇幼保健院扩建增加消防管理费)。
2021年3月28日,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受简阳市妇幼保健院委托,函告大通公司,要求大通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7日内归还借支款2,000,000元,并将扩建项目预付工程款和尾款发票(金额2,957,085元)递交简阳市妇幼保健院,以便简阳市妇幼保健院及时履行付款义务。
2021年4月6日,***向大通公司转账2,000,000元,转账附言:还简阳市妇幼保健院扩建项目借款。2021年4月7日,大通公司向简阳市妇幼保健院转账2,000,000元,转账备注:代***、***还简阳市妇幼保健院扩建项目借支款。
杨章成向法庭陈述:李荣德和杨章成受***、***的委托,负责购买材料和管理资金,由***、***将公账资金转到李荣德和杨章成的账上负责支付应付款项,并由***、***对付款的票据签名确认。李荣德和杨章成轮流各管几个月的账。杨章成的工资由***支付,没有列入《现金日记账》的支出内。
李荣德向法庭陈述:李荣德受***安排到简阳市妇幼保健院扩建项目负责购买材料、支付工人工资等,并轮流与杨章成管理该项目的开支。李荣德的工资是从***那里领取的,工资具体金额***并没有向李荣德明确,李荣德与大通公司没有签订劳务合同,李荣德的工资也没有纳入《现金日记账》的支出。工程结束后,所有的记账票据均交给了杨章成。
大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孝虎在庭审中陈述:汪孝虎与***系父子关系,大通公司的股东有三人,包括汪孝虎及其妻子赵德花和***。简阳市妇幼保健院扩建项目投标保证金1,000,000元由大通公司交纳,2014年9月25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汪孝虎个人账户转账1,000,000元系***和***返还大通公司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大通公司和汪孝虎没有与***、***合伙参与简阳市妇幼保健院扩建项目,简阳市妇幼保健院扩建项目系***和***二人以大通公司的名义合伙承揽,其工程和资金管理由***和***负责,大通公司并未对该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汪孝虎向扩建项目专用账户转账是因工程需要***和***投入资金时,***暂时没有资金投入,***便向汪孝虎借款,汪孝虎根据***的要求直接将借款转入扩建项目专用账户,且在汪孝虎转账时,***同时也转入了同样的资金到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另外,除还汪孝虎的1,000,000元保证金外,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向汪孝虎个人账户转账是因***欠汪孝虎借款未还,在***和***在项目中分钱时,便由扩建项目专用账户将***应分得的款项直接转账到汪孝虎的个人名下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简阳市妇幼保健院扩建项目是通过招投标后由大通公司与简阳市妇幼保健院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承揽的建设工程。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与***之间是否就简阳市妇幼保健院扩建项目存在合伙关系。本案中,***和***持大通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参与项目的招投标,在大通公司与简阳市妇幼保健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工程以大通的名义进行施工。大通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发布的《关于简阳市妇幼保健院扩建项目管理人员任职通知》中汪孝虎为项目经理、***为施工员,但汪孝虎并未实际参与该项目的管理,该项目的实际管理人是***和***。大通公司为简阳市妇幼保健院扩建项目所设立的专用银行账户是由***和***二人共同管理,账户内的资金由***和***二人共同支配,并由***和***各自聘请管理人员杨章成和李荣德负责项目的购买材料和财务开支等,杨章成和李荣德的工资报酬由***和***各自负责支付,其项目的财务收支、报销均是由***和***负责审核,大通公司并未对专用账户内的资金支配管理,简阳市妇幼保健院扩建项目的收支也没有纳入大通公司的财务管理范围,且大通公司并未聘请***为该项目的高级管理人员,也未授权或聘请***为该项目的管理人员或财务人员,***和***在专用账户上有较大现金余额时不需要任何事由也不需向大通公司汇报其资金用途和提供报销凭证即可从专用账户中大额支取款项到其个人账户;在项目资金不足时,***和***又将其个人资金转入专用账户用于工程开支。以上事实足以认定***陈述的是事实,***和***在简阳市妇幼保健院扩建项目中的管理行为并非是依据大通公司的授权委托而进行的职务行为,***和***对项目的实际管理和支配行为足以说明***和***是项目的实际施工人。虽然***和***没有签订合伙协议,但现有的证据和事实证明双方系合伙关系,从双方同时从专用账户上支取大致相同金额的款项到个人账户和大致相同时间向专用账户汇入相同金额资金的行为可以看出双方的合伙份额为各占50%。***辩解其受聘于大通公司,其工资为15,000元/月和提取20%利润分红,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且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故本院对***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本院对***主张的***、***系合伙关系,各占50%的份额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第九百六十八条、第九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在简阳市妇幼保健院扩建项目中系合伙关系,盈亏各占50%。
案件受理费9,39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傅德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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