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申30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六,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简阳市大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建设中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再审申请人**六因与被申请人简阳市大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2093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六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六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卢 忠
审判员 于 瑶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