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市大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六、简阳市大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申30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六,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简阳市大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建设中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再审申请人**六因与被申请人简阳市大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2093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六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六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卢 忠 审判员  于 瑶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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