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益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益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5民初930号
原告: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南郊芦花岗桥南2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富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益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阳城大道(周商路)中段东侧汽配城1号楼1505室。
法定代表人:浮东平。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
原告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益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姚洪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汪来超
书 记 员 孙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