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民初5495号之一
原告:周口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太昊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834024780。
法定代表人:赵愚,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水县阳城大道中段东侧汽配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822541851。
法定代表人:李俊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汉族,1987年3月1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斌,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口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周口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口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陈 东
审判员 唐玉吉
审判员 冯 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范贝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