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益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周口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02民初5797-1号
申请人:赵晓溪,女,汉族,1987年3月1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慧娟,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太昊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8340247780。
法定代表人:赵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华伟,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楠,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益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阳城大道(周商路)中段东侧汽配城1号楼1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822541851。
法定代表人:李俊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红,河南北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3年4月13日生,住河南省上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留祥,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赵晓溪诉被告周口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益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晓溪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溪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益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到期债权予以停止支付,收入予以扣留、提取,价值或金额相当于10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禄东峰
审 判 员  刘 佳
人民陪审员  何 彬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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