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益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孟津县水利局、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2民初53号
原告:***,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委托代理人李妙丽、孙鹏华,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孟津县水利局,住所地:孟津县桂花中路**。
法定代表人许占利,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全营,洛阳市孟津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阳城大道(周商路)中段东侧汽配城**楼1505/div>
法定代表人李俊俊,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洛阳市孟津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孟津县。
原告***诉被告孟津县水利局、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私下和解(款项已赔付)为由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兆萌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巧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