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2民初53号
原告:***,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委托代理人李妙丽、孙鹏华,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孟津县水利局,住所地:孟津县桂花中路**。
法定代表人许占利,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全营,洛阳市孟津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阳城大道(周商路)中段东侧汽配城**楼1505/div>
法定代表人李俊俊,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洛阳市孟津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孟津县。
原告***诉被告孟津县水利局、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私下和解(款项已赔付)为由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兆萌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巧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