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益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24民初5126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岗,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商水县阳城大道(周商路)中段东侧汽配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822541851。
法定代表人:李俊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张**,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泽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齐玉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