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24民初5126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岗,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商水县阳城大道(周商路)中段东侧汽配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822541851。
法定代表人:李俊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张**,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泽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齐玉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