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复兴船舶有限公司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镇江市丹徒区顺发船舶螺旋桨有限公司、江苏复兴船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沪0104民初5628号

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挺,行长。
被告:***,男,196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
被告:***,女,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
被告:镇江市丹徒区顺发船舶螺旋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复兴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韩勤。
被告:镇江新兴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镇江市丹徒区顺发船舶螺旋桨有限公司、江苏复兴船舶有限公司、镇江新兴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镇江市丹徒区顺发船舶螺旋桨有限公司、江苏复兴船舶有限公司、镇江新兴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26,369.5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镇江市丹徒区顺发船舶螺旋桨有限公司、江苏复兴船舶有限公司、镇江新兴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26,369.5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