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复兴船舶有限公司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镇江市丹徒区顺发船舶螺旋桨有限公司、江苏复兴船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4民初5628号之一
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
主要负责人:*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振贤,男。
被告:***,男,1960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镇江市。
被告:***,女,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镇江市。
被告:镇江市丹徒区顺发船舶螺旋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江苏复兴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韩勤,职务不详。
被告:镇江新兴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镇江市丹徒区顺发船舶螺旋桨有限公司、江苏复兴船舶有限公司、镇江新兴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40元,由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担。
审判员*霞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万冯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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