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集团砼业工程有限公司

胶州市冠宇五金建材经销处、青岛市政集团砼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11312号-辖
原告:胶州市冠宇五金建材经销处,住所地胶州市。
经营者:姜宝业,男,1965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青岛市政集团砼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唐兴滨,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胶州市冠宇五金建材经销处与被告青岛市政集团砼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根据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4月1日签订的《采购合同》第九条争议解决条款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依法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本案应当由合同签署地为“即墨市南泉镇”,请求将本案移送即墨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约定管辖地均在青岛市即墨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故本案由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移送本案至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亭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传宝
书 记 员  王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