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安派电子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安派电子有限公司、广西昆仑口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423执2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安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青环路82号恒大苹果园金色阳光27号楼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79430705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昆仑口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水口镇新街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8362670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安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昆仑口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14民终1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安派电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391206.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2年4月1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的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予以额度冻结,冻结期限一年(2022年4月13日起至2023年4月13日止)。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3.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进行基层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案标的391206.6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费5768元被执行人未缴纳。通过谈话方式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吕 云 审 判 员 苏 妮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 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