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91财保522号
申请人:淄博工布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赛达康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蒋娟,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蒋娟,女,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被申请人:***,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申请人淄博工布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赛达康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蒋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申请人淄博工布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财产保全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淄博工布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处理。
审 判 员 张 恒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