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巨源机械有限公司与淄博工布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3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323民初173号
原告山东巨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烟台路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工布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裕民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巨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工布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元,保全费3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耿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