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执异6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山东山水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金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冰,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苗苗,该单位员工。
申请执行人:山东恒瑞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聊城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忠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秋会,女,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男,该单位员工。
在本院执行山东恒瑞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瑞公司)与山东山水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山水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水公司称,一、(2017)鲁0113民初332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异议人已收到法院出具的结案法律文书,恒瑞公司无法恢复执行。二、恒瑞公司申请恢复执行的时效业已超过。本案中,异议人履行(2017)鲁0113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时间在2018年,至2021年4月12日恒瑞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已经超过两年的时效,不应再受到法律保护。综上,请求法院不予恢复执行(2017)鲁0113民初332号民事判决。
本院查明,恒瑞公司与山水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作出(2017)鲁0113民初332号民事判决,判决:一、限山水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恒瑞公司欠款7460495.64元;二、限山水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恒瑞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7460495.6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准,自2017年1月16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三、驳回恒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生效后,恒瑞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本院执行,恒瑞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在本院领取执行款5300000元。
2018年8月17日,本院作出(2018)鲁0113执596号结案通知书,通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113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该结案通知书向山水公司进行了送达,但未向恒瑞公司送达。
2021年4月12日,恒瑞公司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山水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认为案件已执行完毕,本院不应当恢复执行,提出本案异议。本院向恒瑞公司送达山水公司执行异议申请书后,恒瑞公司方才得知本院作出了(2018)鲁0113执596号结案通知书,遂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本院纠正错误的结案通知书。本院已作出裁定撤销了(2018)鲁0113执596号结案通知书。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2017)鲁0113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在(2018)鲁0113执596号结案通知书作出时,被执行人仅履行了5300000元,明显并未履行完毕全部债务。(2018)鲁0113执596结案通知书通知(2017)鲁0113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确有错误,该通知书已被撤销。恒瑞公司从未收到结案法律文书,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7)鲁0113民初332号民事判决,本院理应继续执行。山水公司所提执行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山水重工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韩广峰
审 判 员 曹立新
审 判 员 张昌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娟
书 记 员 李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