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水重工有限公司

山东恒瑞新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山水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执异81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山东恒瑞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忠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秋会,女,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男,该单位员工。
被执行人:山东山水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金祥,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山东恒瑞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瑞公司)与山东山水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恒瑞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恒瑞公司称,(2017)鲁0113民初332号民事判决,判决山水公司支付欠款7460495.64元及利息、诉讼费等。异议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8)鲁0113执596号,山水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支付欠款530万元,2021年通过法院扣划山水公司6万余元,截止2021年3月15日,山水公司仍欠本金及利息、诉讼费共计4102778.46元未支付。近期异议人得知,贵院在执行款未到位的情形下终结执行,并于2018年向山水公司出具了结案通知书。异议人至今未收到任何法律文书。请求法院纠正贵院作出的与事实不符的结案通知书。
本院查明,恒瑞公司与山水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作出(2017)鲁0113民初332号民事判决,判决:一、限山水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恒瑞公司欠款7460495.64元;二、限山水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恒瑞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7460495.6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准,自2017年1月16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三、驳回恒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生效后,恒瑞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本院执行,恒瑞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在本院领取执行款5300000元。
2018年8月17日,本院作出(2018)鲁0113执596号结案通知书,通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113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该结案通知书向山水公司进行了送达,但未向恒瑞公司送达。
2021年4月13日,恒瑞公司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山水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认为案件已执行完毕,本院不应当恢复执行。恒瑞公司方才得知,本院作出了(2018)鲁0113执596号结案通知书,遂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2017)鲁0113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在(2018)鲁0113执596号结案通知书作出时,被执行人仅履行了5300000元,明显并未履行完毕全部债务。(2018)鲁0113执596号结案通知书通知(2017)鲁0113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确有错误,异议人所提异议成立,该通知书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8)鲁0113执596号结案通知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韩广峰
审 判 员 曹立新
审 判 员 张昌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娟
书 记 员 李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