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民初11号
原告:***,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女,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被告:***,男,198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告:济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生产路东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山水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经济开发区玉清路南段**。
委托诉讼代理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山水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