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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民初11号 原告:***,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女,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被告:***,男,198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告:济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生产路东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山水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经济开发区玉清路南段**。 委托诉讼代理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山水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