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民初8209号
原告:周口有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银珠路中段三高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4T7MW7R。
法定代表人:胡永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文学,系河南沙颍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南成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阳城大道摩根国际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93437506Y。
法定代表人:高阳威,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6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告:邢建领,男,1981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原告周口有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成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邢建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周口有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承担净欠款873313.37元(详见结算清单)及滞纳金。2、请求判令解除合同。3、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双方约定了租赁时间及租赁费用等内容。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8月14日将承插式脚手架等各类物资交付被告施工工地使用,现工程早已结束,至今租赁物资未还完,租金未清。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的经济运行,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保护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依法特向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贵院早日依法秉公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及联系方式,不能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其起诉应予裁定驳回。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口有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66元,退还给原告周口有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素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