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成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成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民初10619号
原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文昌路西段幸福花开文苑15号楼204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67GYT5P。
法定代表人:胡现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猛,系河南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翔宇,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成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水县阳城大道摩根国际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93437506Y。
法定代表人:高阳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现红,系河南法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周口恒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市辖区开元大道与八一路交叉口往东200米开元新城2期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848B21T。
法定代表人:刘锴,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成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口恒龙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
原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到期不能兑付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项共计321万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承兑付款到期日至实际付款日的逾期利息暂定57560元(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商业承兑汇票款项实际兑付之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间合法获得7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编号分别为:210250800003320201210792111349/210250800003320201210792111381/210250800003320201211792820307/210250800003320201211792820315/210250800003320201211792820323/210250800003320201211792820340/210250800003320201214794093593),共计321万元,该7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人为被告,到期日分别为2021年6月10日(两张)、2021年6月11日(四张)、2021年6月14日(一张)。原告于上述汇票到期日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多次提示付款,均未予兑付。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河南成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周口恒龙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本院已同意申请追加周口恒龙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三人周口恒龙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系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已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玉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