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162号
原告:周口万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北段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317391839E。
法定代表人:翟魏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九灵,系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成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商水县阳城大道摩根国际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93437506Y。
法定代表人:高阳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现红,系河南法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口万盛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成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2022年3月2日,原告周口万盛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口万盛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口万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96.07元,由原告周口万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志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徐汝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