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1民初986号
原告:***,男,1987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宝昌,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成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水县阳城大道摩根国际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93437506Y。
法定代表人:高阳威,经理。
被告:周铁刚,男,1976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周口市沈丘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成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铁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成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铁刚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邹鹏举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许小兰
书 记 员 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