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74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成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阳城大道摩根国际**。
法定代表人:高阳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设,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澎涛,河南沐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口市德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西环路东侧城南办事处后王营村
法定代表人:韩俊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巧玲,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一坤,河南恒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再审申请人河南成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盈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口市德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6民终2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成盈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周口万国车世界项目虽然是成盈公司与周口万盛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却是***、张炎伟、安雷朋等人借用成盈公司的资质进行实际施工,关于这一情况已经多个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故原审认定成盈公司将承建的万国车世界项目一标1号楼项目分包给***施工明显与事实不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以自己的名义向德润公司出具书面欠条的行为,是***的个人行为,与成盈公司无关。三、原审中德润公司提供的《还款协议书》对成盈公司不产生任何效力。1.德润公司提供的加盖的该枚印章存在明显缺损,缺乏完整性。2.假设加盖的所谓项目专用章就是“河南成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国车世界项目专用章”,那么,项目专用章具有特定用途,在《还款协议书》上加盖项目专用章超越了该公章的使用范围,在未经成盈公司追认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还款协议书》是成盈公司的意思表示。且原审法院已经查明,成盈公司对于德润公司提供的《还款协议书》加盖的印章毫不知情,德润公司、***也均不能说清是在什么地方、由谁加盖的该枚印章。3.涉及对外债权债务及合同签署,必然要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不能仅凭一个不完整且无法核实真实性的印章就判决成盈公司承担100多万的还款责任。4.成盈公司的盖章记录中也从未显示在该时间段加盖过“河南成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国车世界项目专用章”,对于该枚印章被加盖的情况,成盈公司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5.关于原审法院认为“成盈公司未提供鉴定印章检材,致使鉴定无法进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成盈公司并没有这样残缺的印章,必然无法提供鉴定检材。不能仅仅因为残缺的印章上显示成盈公司的字眼就认定成盈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四、原审中德润公司提供的供货清单仅仅显示向成盈公司供货3587993.5元,成盈公司提供的银行交易记录及德润公司自认的预收款700000元,总额显示已经支付货款4090000元,成盈公司已超额支付502006元。五、原审判决对涉案商品砼是否含税未予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根据常识及交易习惯,作为销售方有义务提供所售商品的正规发票。本案中,德润公司作为商品砼的销售方,其应当向购买方提供相应的发票,但是在德润公司主张的诉请当中,显然已将税款计算到所主张的货款当中。而且截至一审判决作出,德润公司也未向法庭提交所谓的与成盈公司签订的合同。综上,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德润公司提交意见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维持。本案成盈公司作为中标公司,非法将工程转包给***,在施工中***以成盈公司名义,与德润公司签订买卖协议,无论是从付款还是德润公司给成盈公司开具发票,成盈公司均参与了该买卖的收货、付款开票等行为。因此***和成盈公司均是购买方,其在还款协议上盖章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和成盈公司双方均有还款义务,应依法驳回成盈公司的再审申请。
在本院组织的听证过程中,成盈公司提交两份新证据,1.周口市公安局川汇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于2021年7月29日出具的受案回执,证明成盈公司控告的项目专用章被伪造案已经公安机关受理。2.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于2021年9月27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案涉《还款协议书》中保证人盖章部分是先盖章后打印字迹。德润公司质证称,对该两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合法性均有异议,其中受案回执不能证明该印章是假印章,因为公安机关没有确定性的结论;对司法鉴定书的合法性有异议,司法鉴定应当有三名鉴定人员参与鉴定,无论是先盖章,还是先打印,均是成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影响本案对于成盈公司应该承担责任的认定;而且鉴定意见书说先盖章后打印,完全不符合事实,还款协议是德润公司在自己公司打印后,***盖章;所以该两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与德润公司约定使用德润公司生产的商砼,自2018年12月份开始至2019年1月,共计使用混凝土5541.78m3,总价值共计3587993.5元。经双方核算,2019年4月18日,***向德润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德润公司商砼款1002993元。同日出具有还款协议书一份,载明拖欠货款1002993元由成盈公司在2019年5月15日前从工程款中直接拨付到德润公司指定账户,若未按约定履行公司愿承担全部责任,在尾部保证人处加盖有“河南成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国车世界项目专用章”,并有***签名。原审法院以成盈公司作为保证人在还款协议书上盖章、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为由,判决成盈公司对案涉1002993元货款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盈公司对还款协议中加盖的项目专用章的真实性持有异议,同时认为即使该项目专用章为真实印章,项目专用章亦不能用来提供担保,保证并非成盈公司的意思表示。本案二审判决之后,成盈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经受理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经鉴定保证人处为先盖章后打印字迹。
关于本案成盈公司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问题。首先,成盈公司已就项目专用章被伪造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受理,目前尚未有最终结论;因项目专用章系***加盖,即使不考虑该项目专用章的真假问题,也需要进一步审查***是否有权代表成盈公司为德润公司提供担保。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条的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项目专用章属于项目部印章,因项目部不具备对外提供担保的资格,在无成盈公司书面授权的情况下,该保证合同无效。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故,即使在成盈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形下,亦应审查该担保是否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程序以及德润公司是否系善意,进而判断保证合同是否有效。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综上,本案原审法院判决成盈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再审本案,对案涉保证是否系成盈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有效以及成盈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等予以审理。
综上,成盈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秦世飞
审 判 员 张 伟
审 判 员 赵艳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栗腾飞
书 记 员 李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