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成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周口市德润混凝土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民初10020号
原告:***,女,1977年2月19日,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市德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西环路东侧城南办事处后王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686289410P。
法定代表人:韩俊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河南成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水县阳城大道摩根国际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953437506Y。
法定代表人:高阳威,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周口市德润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成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蔡常青
审 判 员  律云华
人民陪审员  王 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