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武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定西武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125执53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甘肃省漳县人。
委托代理人:刘江,男,汉族,甘肃省漳县人。
被执行人:定西武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军。
被执行人:***(张建军),男,汉族,甘肃省漳县人。
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定西武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根据(2019)甘1125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定西武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建军共同承担向原告***付清工程款536000元的义务。案件受理费4630元由被告定西武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建军承担。本案预估执行费77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定西武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传票,定西武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薛霞到庭,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对被执行人定西武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工商登记、车辆、证券、银行账户余额进行了查询,定西武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名下查询到有车牌为甘JE9777陆地巡洋舰一辆,未实际控制。本院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限制消费令。依法向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停定西武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股权登记变更程序,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协助公示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甘肃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权55万元,因甘肃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营不善,在本院涉执行案14件,未履行标的约260万元,故本案冻结***在甘肃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权55万元暂无拍卖变现可能。定西武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报告的公司资产B55型沃尔沃挖机、QTZ50型济南金梁和威海东海塔式起重机未见财产登记证书,以上报告的资产同时以甘肃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报告于法院。本案被执行人定西武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存在混同,又公司实际控制人***下落不明,本院无法核实财产归属情况,如核实报告的财产归属情况,另行启动司法处置程序。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予以查找。申请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1125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虎
审判员 温云成
审判员 张学兵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