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125财保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10月15日出生,甘肃省漳县人,个体建筑商,住漳县。
被申请人:定西武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5082378735U
法定代表人:刘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定西市漳县武阳镇武阳路49号
申请人***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定西武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陇西县教育局的30万元的陇西县福星镇福星初级中学薄弱学校改造项目质保金进行暂时支付保全,期限为一年,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号:PZDM202062240000000016)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定西武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陇西县教育局的30万元(陇西县福星镇福星初级中学学校改造项目)质量保证金予以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凤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