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武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定西武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定西市广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1民终9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定西武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漳县武阳镇武阳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丽,女,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定西市广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小北街11号。
法定代表人:纪晓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莉,女,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定西武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定西市广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定区人民法院(2020)甘1102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定西武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定西武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定西武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54元,减半收取2177元,由定西武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亚玲
审判员  南鹏飞
审判员  黄晓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闫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