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2002执118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东风四通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外环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29796322R。
法定代表人:王富虎,董事长。
被执行人:定西武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漳县武阳镇武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5082378735U。
法定代表人:张永军。
申请执行人四川东风四通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西武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的(2018)川2002民初5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2019年4月4日,权利人四川东风四通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定西武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6.53万元及利息的义务。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有工商信息、无存款。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定西武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仍欠申请执行人四川东风四通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货款36.53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2002民初59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 飞
审判员 曾 萍
审判员 梁小龙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