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武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定西市广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定西武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102执647号之一
执行申请人:定西市广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小北街11号。
法定代表人:纪晓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莉,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定西武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漳县武阳镇武阳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漳县武阳镇武阳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张颢骞,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永军,男,1983年11月26日生,汉族,定西市安定区人,私营业主,住安定区。
被执行人:***,女,1981年12月15日生,汉族,定西市安定区人,城镇居民,住安定区,系张永军妻。
被执行人:张颢骞,男,1979年2月14日生,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私营业主,住。
被执行人:陶亮,女,1978年10月7日生,汉族,定西市安定区人,城镇居民,住安定区,系张颢骞妻。
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广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定西武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永军、***、张颢骞、陶亮追偿权纠纷一案,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9)甘1102民初5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付标的款2707978.30元,案件受理费15717元、执行费29480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相关财产管理机构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但余额不足。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房产、住房公积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尚      涛
审判员 王玮审判员孙巧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文   海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