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1民终2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现住安定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成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岷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岷县岷阳镇新南街1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审第三人:**,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甘肃成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岷县教育体育局、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岷县人民法院(2018)甘1126民初2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岷县人民法院(2018)甘1126民初24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岷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5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利宏
审判员王兆
审判员张建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屠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