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02民初4691号
原告:定西益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亿联商贸城C6座101号。
法定代表人:邓永宏,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学龙,公司职员。
被告:甘肃成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合益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汪耀海,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西益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成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以书面形式撤回对被告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西益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成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7元。由原告定西益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春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効鑫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