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甘11民终6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圆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3月22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4月24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岷县清水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甘肃成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岷县教育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普孝,该局职工。
上诉人***圆建筑有限公司(简称晟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成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岷县教育体育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岷县人民法院(2017)甘1126民初00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圆建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甘肃成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岷县教育体育局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普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圆建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由***支付***工资16800元,驳回对晟圆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晟圆公司不认识***,其也不是马场幼儿园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出具的欠条应由其承担。***每天280元工资偏高不符合当地实际等。
***、***服判未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甘肃成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圆建筑有限公司、岷县教育体育局给付劳务费168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7月12日经岷县教育体育局公开招投标,甘肃成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岷县梅川镇底固村、马场村幼儿园项目工程,***圆建筑有限公司中标岷县梅川镇马家沟村幼儿园项目工程,岷县教育体育局与二公司分别签订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被告***为上述三所幼儿园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原告***与被告***经协商一致,由原告在***负责施工的马家沟村幼儿园干活,被告***向原告支付务工工资,2016年9月25日,***向原告书写欠条一张,内容如下:“今欠到***马家沟幼儿园干活大工每天280元,工日60天,共计人民币16800元”,该款至今未付。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约定,原告在被告负责施工的马家沟幼儿园务工,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务工工资;因马家沟幼儿园由被告被告***圆建筑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其亦负有支付原告务工工资的责任;故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与***圆建筑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支付原告***务工工资的责任。被告甘肃成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岷县教育体育局与原告***之间没有约定或法定的合同关系,故其没有向原告支付务工工资的义务。庭审中被告***圆建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追加,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圆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务工工资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圆建筑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后90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务工工资168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圆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中晟圆公司提交本院审理的仲耀科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出具的收到330000元借条,拟证明仲耀科给***超超额支付工程款,二审查明的其余事实及认定事实的依据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岷县梅川镇马家沟村幼儿园项目工程由晟圆公司中标承建,该幼儿园工程经连续分包后具体由***施工,***与***协商后在幼儿园工地务工,后经协商结算***给***出具了欠条。晟圆公司虽然没有直接将工程承包给***,但工程经转包后具体由***施工,工程施工后由于相关原因被终止,工程的劳务费用应由***清偿。晟圆公司作为幼儿园工程的中标承包者,工程终止后其后续工程由晟圆公司施工完成,晟圆公司作为工程的中标承包者和后续工程的承接者,由于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其也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仲耀科给***超超额支付工程款,但给***的分包人是否给***全额支付工程款无证据证实,原审判决***、晟圆公司连带支付***务工工资并无不当。***的工资是其与***协商的,晟圆公司诉称***工资偏高只有其陈述而没有证据证实,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圆建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圆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黄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