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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终140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西工业园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074745603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众***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重庆联吉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工业园区科技孵化楼B区4-3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6002LC5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审第三人:***,女,199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审第三人:**,男,199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中建南方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彩田路交汇处**豪庭A1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5857201A。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重庆联吉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建南方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26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11月25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9.62元,减半收取539.81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绮云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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