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达丰兆茂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8817号 申请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西工业园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074745603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众***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与东二环西南角湘域相遇大厦**2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16776579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太仓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T73LJ0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太仓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财产1135126.56元,并已投保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太仓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35126.5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