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04民初13007号
原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常州市金坛区***金**工业园**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众***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住所天津市**开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号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2元,减半收取计271元,由原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