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万丰集团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彬、贵州万丰集团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30执恢35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彬,男,1964年1月3日,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
委托代理人:王义奇,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万富,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万丰集团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泥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08727900P。
法定代表人:陈海林,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韦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冠山街道播箕桥盛世龙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714300355G。
法定代表人:刘丰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亚江,系该公司职员。
我院受理的**彬依据(2020)黔27民再10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贵州万丰集团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韦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申请,并向龙里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龙里县房管局、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经查未发现贵州万丰集团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贵州韦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龙里县冠山街道北部工业园区路口龙山工业园综合配套服务暨生态移民安置区(一期)B1、B2幢1层4号房产(不动产权号:黔(2020)龙里县不动产权第0××4号)。
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贵州韦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龙里县冠山街道北部工业园区路口龙山工业园综合配套服务暨生态移民安置区(一期)B1、B2幢1层4号的房产,并对该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经拍卖、变卖无人购买,经询问申请人,申请人不同意以物抵债。
本院现已限制了二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并将二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一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顺红
审判员  杨建中
审判员  张洪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文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