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01执3270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万丰集团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08727900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天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69207962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贵州万丰集团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天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301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主文载明:一、由贵州天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贵州万丰集团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保证金共计4998851.78元及利息,利息以4998851.78元为基数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打死款利率从2016年9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贵州万丰集团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05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6055元。后贵州天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贵州万丰集团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贵州天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分别于2021年4月26日、2021年8月1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信息等发出查询通知,并向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如下:
1.**被执行人贵州天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有中国工商银行等11个银行账户,可用账户余额为0元,本院已于2021年4月29日轮候额度冻结了被执行人上述银行账户,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由于余额太少,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扣划。
2.**被执行人贵州天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大众汽车牌机动车(车牌号码:贵E×××××,注册日期:2012/08/09,车辆识别代号:xxxxxx),名下有揽胜运动牌机动车(车牌号码:贵E×××××,车辆识别代号:xxxxxx,注册日期:2011/06/01)。上述车辆本院均未实际控制。
3.**被执行人贵州天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贵州省兴义市一套(物理层:7,名义层:4,楼层名:4,房号:4-113,面积:48.25平方米)、位于贵州省兴义市一套(物理层:7,名义层:4,楼层名:4,房号:4-114,面积:51.31平方米)、位于贵州省兴义市x一套(物理层:7,名义层:4,楼层名:4,房号:4-123,面积:222.81平方米)、位于贵州省兴义市一套(物理层:7,名义层:4,楼层名:4,房号:4-94,面积:18.16平方米)、位于贵州省兴义市x一套(物理层:7,名义层:4,楼层名:4,房号:4-95,面积:18.16平方米)、位于贵州省兴义市一套(物理层:6,名义层:3,楼层名:3,房号:3-91,面积:12.72平方米)、位于贵州省兴义市一套(物理层:4,名义层:1,楼层名:1,房号:1-91,面积:70.61平方米)等,本院于2021年8月5日查封了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期限届满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4.**被执行人贵州天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上述房屋。
4.**被执行人贵州天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注册资本5000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69207962H。。
5.**被执行人贵州天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提取的保险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
三、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到贵州天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住地进行实地调查。
四、于2021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贵州天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依法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发布悬赏公告。
六、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七、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不要求进行审计。
2021年9月7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贵州万丰集团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结果予以确认,同意对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3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5084906.7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天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贵州万丰集团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3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债权5084906.7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 坤
书 记 员 陈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