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万丰集团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红花岗区汇泽建材租赁站、贵州万丰集团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3858号之一 申请人:红花岗区汇泽建材租赁站,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 经营者:***。 被执行人:贵州万丰集团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执行人:***,男,1981年8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申请执行人红花岗区汇泽建材租赁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302民终7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一、由被执行人贵州万丰集团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红花岗区汇泽建材租赁站租金623386元;二、由被执行人贵州万丰集团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红花岗区汇泽建材租赁站违约金100000元及律师费30000元。案件受理费5710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4330元,共计10040元,由贵州万丰集团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按期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无划扣必要,通过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共有人为***)所有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的房屋,但申请人暂不申请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向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302民终7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姚 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余 烽 书 记 员 张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