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坚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永坚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891民初3281号
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康城康二路7号。
法定代表人孙桂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甲2号院8号楼。
法定代表人:潘朝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4010000.9元,于2017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80元,减半收取19440元,由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洋
代理审判员  王娅婕
人民陪审员  周天虹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