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5936号
申请人:***,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申请人:***,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申请人:江苏永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5617823806,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京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朱育,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永坚建设有限公司、朱育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被申请人***、江苏永坚建设有限公司、朱育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额财产进行保全,限额为150000元。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永坚建设有限公司、朱育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限额为150000元。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明辉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马天凤
书 记 员 陈建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