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5936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
证号码320821197410211516,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丁集镇胡庄村五组的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剑童,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9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709044337,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徐溜镇同丰村十三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丽,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瑾,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永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京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朱育,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诉被告***、江苏永坚建设有限公司、朱育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永坚建设有限公司、朱育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永坚建设有限公司、朱育的起诉。
审 判 员 刘明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马天凤
书 记 员 陈建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