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12民初515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含。
被告:***。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桂清。
被告:江苏正大清江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炳。
原告***与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正大清江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尹建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钱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