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胜奥建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东营市胜奥建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5民初2317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告:东营市胜奥建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西郊工贸基地(郝纯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大庆市龙凤区胜奥信息咨询服务部,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龙华佳苑1幢9号商服。
经营者:***,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庆市龙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东营市胜奥建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龙凤区胜奥信息咨询服务部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向原告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因原告在接到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其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