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桂0702执1351号
申请执行人钦州市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龙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桂0702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桂0702执13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善权
审判员 陈威宏
审判员 赵 锋
书记员 郑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