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钦州市钦南区尖山汇集烟道厂、江苏龙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04民初2041号
原告:钦州市钦南区尖山汇集烟道厂,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尖山街道黄坡村委谭屋村上组。
经营者:杨仁标,男,196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尖山街道黄坡村委谭屋村上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江苏博事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江苏博事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龙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镇兴城西路290号307室。
法定代表人:闵玉林。
原告钦州市钦南区尖山汇集烟道厂与被告江苏龙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钦州市钦南区尖山汇集烟道厂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钦州市钦南区尖山汇集烟道厂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钦州市钦南区尖山汇集烟道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1(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钦州市钦南区尖山汇集烟道厂负担。
审 判 员 诸天舒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郎 静
书 记 员 邹燕艳